羅馬書十三章基督徒與政府交往的原則

資料來源︰http://delve.bodani.cn/New%20Testament/45Rom/45TT1...

1在上掌權的,人人都當順服。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

2因此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的命定;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罰。

3執政的不是使行善的懼怕,乃是要使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稱許。

4因為他作神的僕人是為你的益處。但如果你作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伸的僕人,要為忿怒使刑罰臨到作惡的人。

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單為了忿怒的緣故,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

6因此你們也納稅,因為他們是神的僕人,專責管理這事的。

7你們要向各人繳付所欠的;當納稅的,就給他納稅;當繳捐的,就向他繳捐;當敬畏的,就敬畏他;當尊敬的,就尊敬他。

 

   這段經文的內容與前後所講的好像有些不同,因此曾有多位學者認為這段經文本來不在這裡;是由別人,或者保羅自己,後來加進去的。因為在第12章21節以前和第13章8節以後都是在講愛心的問題,而這裡是講對政府的順服。但這樣的解釋實在來說並沒有必要。首先前面保羅講屬主的人不要以惡報惡,不要自己伸冤,寧可容讓神的忿怒;若是這樣,政府刑罰惡人豈不是錯了嗎?保羅說不是如此,因為在“政府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刑罰惡人是他們的責任”。所以基督徒要順服在上掌權的,這也是對世人愛心應有的表現。另一方面,猶太人一向都不願接納外邦人政權的統治,特別在寫羅馬書的時候,有作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猶太人被政府從羅馬城被趕走(徒18:2),所以當時難免有基督徒對政府存有敵意;保羅在這裡勉勵基督徒應當順服在上掌權的,是很合理的事。因為在上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所以基督徒應當順服他們。

   另外有人認為這段經文的神學立場與上下文不符合。這裡所表達的“國民與政府的關係”沒有顯著的基督徒的色彩。所以可能是保羅在別處說過的話,被放進羅馬書裡了。的確在這段經文裡沒有直接的講到基督或者主再來等字句,但這不等於說經文中沒有與這些真理有關的神學思想,實際上從基督徒的角度來看,讀到這裡的經文自然會連接到“基督教對神和人”等的看法。所以除非讀者事前有先入為主的意見,就根本不會有“本段經文缺少基督教的色彩”的這種思想。而且這裡保羅的教訓與全本聖經這方面的教訓都符合。彼得前書2章12-15節的命令:“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一切的制度,無論是至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賞善罰惡的官員;因為這是神的旨意”,和這裡保羅的教訓一樣,由此顯出這可能是當時教會普遍接納原則。而這樣的行事原則大概是從主耶穌的教訓來的。被問到基督徒是否應當向羅馬政府納稅的時候,主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撤,神的物當歸給神”(可12:13-17),順服政府,向政府納稅,這些都是人對政府應有的責任;這些是該撒的物,就應當歸給該撒。這是保羅給當時羅馬教會的命令,也是給所有教會的命令。順服政府,遵守政府的法律,這是所有人民的責任,因為政府是神所設立的。作了基督徒我們同時是地上國家的公民,也是天上的國民;但正因我們是天上的國民,我們就應該作更好,更守法的地上國家的公民。

   基督徒不可以說因為我們是天上的國民,就可以不遵守國家的法律。國家一切合法的法律,不論我們喜歡或者不喜歡,我們都應當遵守,因為對政府順服守法是我們的本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定了一些不合法的法律,“譬如政府要立法干涉我們和神的關係,這就政府超越了自己的權柄;‘因為人和神的關係,不在政府管轄的範圍之內’”。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神不要求人將屬該撒的歸給祂,照樣該撒也不可強奪屬於神的事物。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將這經文解釋作保羅在此有縱容極權政府的嫌疑。

   第13章1節“在上掌權的”、“掌權的”一語是指著有權柄的人。雖然在新約中,如哥林多前書第15章24節;以弗所書第1章21節;歌羅西書第1章16節;彼得前書第3章22節等,此字是指天使或屬靈的掌權者,但保羅這裡是講地上政府的組織,所以不應該解釋作天使一類的意思。“在上”有權柄的是指在政府中職位的高低,“在上”是在政府中坐高位的,職位高的權柄就更大。所以在上不是指著在天上,或天使所占的地位。

   “人人都當順服”,“人人”是強調每一個人包括非基督徒,奉公守法是每一個人的責任。保羅的話不是單對基督徒講的,這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但現在是在對羅馬的教會講話,所以此命令特別對基督徒有意義。奉公守法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基督徒也不例外;基督徒不可以說因為我們信了主,就可以不遵守政府的規章;相反的,因為我們信了主,就更應當作個奉公守法的公民。

   “當順服”是一個比較特別的字,希臘文中本來有幾個字都可以譯作順服,但此處保羅特別選用這個字有特別的意義。有的順服的字是指因一個本身的權威或本性,或者身分,人應當順服他,“通常人也是主動樂意的順服”;如同我們對主的順服(可1:17),或者兒女對父母的順服(弗6:1)。另外一種順服是指有一種明顯的,或者有力的理由使我們不能不順服,如彼得所說的,順服神不順服人是合理的(徒5:29;參看徒27:21)。再一個順服的字是指被人說服而去聽從,如路加福音第16章31節;哥林多後書第5章11節等處的用法。這裡在羅馬書第13章1節所用的字則是表示有一種規則,或者神所定的制度,在神所立定的世界上,是應當遵守的,因此就自然有了高低的地位。在上掌權的我們都應當順服,因為在神所定的制度下,我們應當如此。所以這裡所說的順服,不是單單講要服從,而是認清了制度的意義,而主動的去服在神所定的制度之下。慕氏特別指出這裡動詞是關身或者被動體態,所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我們要主動的去使自己順服在上掌權的,而不是盲目的去順服。

   在上掌權的人在“按著正當情形下,執行神所命定的制度中他應執行的法則時,人人都應當順服他”。嚴格說來我們要順服的是按著神所命定的制度中所給予他的權柄,而不是掌權者的本身;也就是說一個合法的政府,按法律執行他的權柄時,我們有責任使自己去順服他,這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奉公守法”的意思。每一個人都應當作守法的公民,基督徒信了主就應當成為更加守法的公民。

   “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這兩句話進一步的解釋我們應當順服政府的原因;第一句是消極的: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第二句是積極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設立的。在保羅時代羅馬政府的權柄已經極大,羅馬皇帝已漸演變成極權,很快他們就要叫百姓將皇帝當作神來敬拜。在這種情況下,掌權的官員或者覺得他們的權柄地位是從皇帝來的;但實際上不是,他們一切的權柄都是從神來的。“出於神”的意思並不是說神親自立某一個人任那一個職位,乃是說“整個國家政府的制度是出於神”,因此“在此制度下”的在每一個職位上的人,他的權柄都是從神來的。“設立的”一詞是和前面的“順服”出於同一個字根,順服是服在神所安排的制度下面,設立是指政府的職位是出於神的安排。在上掌權的既是神按祂自己所定的制度安排的,所以人當順服他。

   第13章2節“因此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的命定”“因此”就表明下面的話是從上面的話所推出來的結論:既然在上掌權的是神所命定的,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這裡用的“抗拒”“反對”兩詞是不同的字,但基本的意思可以說是完全一樣。

   “抗拒的就是自取刑罰”,這裡進一步的解釋人應當順服政府的原因:不順服的人要受刑罰。“刑罰”一詞通常譯作“審判”;但在實際的用法,多半是“指經審判而被定罪”,而且還包括著定罪以後所要受的刑罰,此處所講的可能是指犯法時受政府的刑罰,也可能包括著末世在神面前要受的刑罰。

   第13章3節“執政的不要使行善的懼怕,乃是要使作惡的懼怕”,“執政的”是指在位治理的人。從下面第四節以下的解釋可以看出是指在政府任職的人。因為執政的人是神所立定的,他們就有神所賦予的權柄來賞善罰惡。“懼怕”一詞原來是個名詞,意思是“使人生髮懼怕的事”,全句可譯作“執政的不是行善之人的恐懼”,有時這樣的句子比較費解,所以將它改為動詞用。行善的不用懼怕,行惡的則要懼怕;因為行善的不會因他所行的受刑罰,行惡的則會。但這裡“行善”和“作惡”是指什麼說的呢?有的作者將善事解釋作合乎神的旨意,對人屬靈生命有益處的事。但按整體的經文來看,雖然政府的制度是神所立定,我們沒有理由假設執政的人必定是基督徒,因此他所定的善惡的標準沒有保證一定合乎基督徒的原則。所以這裡所用的善惡應該用普通的標準來解釋,在一般正常的社會中政府對她的公民所作的合法要求。奉公守法的公民所作合法的事就是好的,違法的事是惡的,行的人就要受刑罰。

   “行善”“作惡”兩詞原來用的字句只是“好的工作”或者“行的好事”,與“行的惡事”。當然保羅所指的是行這樣事的人,不過重點是在所作的事上,而不是在人的基本性格或考品格上。執政的或者政府只能按人所行的事來評定,卻不能評定人的內心,政府沒有權評定人的心靈。

   “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因他得到稱許”,這裡的第一句話也可以譯作“你如果願意不懼怕……”,但整體來看,多數的譯本和作者都將它看作問題式,這樣使文體顯得更生動,所以還是作問題比較好,但兩種譯法意義上的分別不大。問題的回答是要去行善,就當然不必再懼怕。而且要因行善可以得著稱許。這樣從執政者來的稱許或者不一定有什麼表面的行動,但是沒有行動就是一個稱許的表現。

   第13章4節“因為他作神的僕人是為你的益處”,執政的人根本來說是神的僕人,因為權柄都是出於神,掌權的人也是神所設立的。“僕人”一詞基本上是指筵席的侍者。新約中常用作教會中的執事(林後3:6),或福音的執事(帖前3:2)。既是神的僕人,執政的人的責任就是要去完成神的使命。他自己不是主人,也沒有權柄去作違反神的旨意的事。作為神的僕人,執政打的使命是作成“你的益處”, 這裡的“你”自然應當是指基督徒說的;雖然這樣的益處不一定是而接幫助福音的工作,但至少對基督徒的生活不會造成干擾,正如保羅吩咐我們的,“要為萬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懇求,禱告、代求和感恩,好讓我們可以敬虔莊重地過平靜安穩的日子”(提前2:2)。

   “但如果你作惡,就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這句話是與第三節中間的話相對的,人若行善就不必懼怕,要作惡就應當懼怕。“作惡”的意思也是與前面的“行善”相對的;行善是過奉公守法的生活,“作惡”是指違法,犯法的行為,這樣行的人要受刑罰,所以應當懼怕。政府中執政的人“不是空空的佩劍”。在當時的羅馬政府執政的人的佩劍,是一個表明他們有權執行刑罰的記號;在必要的時候,他們可以使用此權柄去刑罰作惡的人。劍可以將人殺死,但卻不是說每一個犯法的人都要被處死刑,執政的人也不可以不按法律,輕易使用將人處死的權柄;不過此權柄一定包括在必要的時候執行死刑的權柄。

   “他是神的僕人,要為忿怒使刑罰臨到作惡的人”,保羅再一次強調執政的人是神的僕人,這裡用的“僕人”的字也和上面所用的一樣。對我們敬畏神的人,他服事神為了我們的好處;對作惡的人,他是要施行刑罰為要伸展神的忿怒。無論他的任務是什麼,“他都‘是在遵行神的旨意’;因為‘他是神的僕人’”,他自己沒有權柄,權柄都在神的手裡,他只是按著神的意思行事;不論他自己明白或不明白,願意或不願意,他沒有權柄作決定。“忿怒”,是指神的忿怒,人若作惡,得罪了神,神的忿怒就會臨到他,得罪祂的人就應當受刑罰。譯作“使刑罰臨到”原文的意思可直譯作“向……報復”。執政的向作惡的施刑罰乃是他服事神的工作。

   第13章5節“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單為了忿怒的緣故,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必與”一詞可能是指外在客觀條件上的必須(如來9:16),也可能是指邏輯上的必須(如來7:12)。我們對政府應當順服,不單是出於懼怕因神的忿怒而來的刑罰如,如前面第四節所講的,也是“為了良心的緣故”“良心”是人內心裡面因知對錯而對是與非的一種反應,這樣的反應基本上是在神面前的。如果我們知道所行的都合乎神的旨意,我們就在神面前有一個無虧的良心(提前1:5);但是如果我們知道在上掌權的是神所設立的,他們在遵行神的旨意,仍然不順服,我們就是作錯了,就有了良心的虧欠、良心的不安。為了避免這樣良心的不安,我們就必須順服在上掌權的。因此基督徒對政府的順服不應當是被動勉強的。雖然良心一詞本身不一定是指基督徒說的,但在這段經文裡面此詞的用法對基督徒的意義更加明顯。因此基督徒對在上掌權的應當更加順服,因為我們要追求在神面前有良心上的平安。

   第13章6節“因此你們也納稅”,原來保羅這裡用的字句將這一句話與前一句話的因果的關係表達的很強(這句話若很直接的表達應作“因為為了這個原因,你們也納稅”);因著前幾節所講的理由,特別是上面所講,“為了良心的緣故”,人都應當納稅。在這一節和下一節用過兩個講到稅項的字,我們譯作“納稅”“繳捐”,這兩個字的分別可能前者是指為直接稅,如人頭稅(即太17:24的丁稅),使用政府物業而要交的稅等;後者則指間接稅,如某些交易的稅,好像奴隸買賣等,及關稅。根據當時的法律,猶太人要交聖殿稅,就可以免交當地政府的稅;基督徒當時多半都被認為是屬於猶太人的一部分,他們可以免交政府的稅,保羅這裡對羅馬的基督徒說:“你們也納稅”

   “因為他們是神的僕人,專責管理這事的”在政府中管理稅務的也是神的僕人,因為整個政府的制度都是神所設立的;從此角度看,政府的官員都是服事神的。這裡用的僕人的字和第四節所用的不同,第四節用的字是強調僕人的謙卑,他們的工作如同侍者一樣,服事神或者人的需要;這裡用的字比較強調僕人工作的職位。雖然在鮑氏的希臘文字典中說,此字的用法總有宗教意義,如同大祭司的工作等,但在新約中此字和它的動詞等也曾多次指別揮的工作,如金錢的服事等。從聖經以外的用法顯出這裡用的“僕人”很多時候是指公職的服事。特別在這裡講到政府職位時,政府官員職位的地位是應當被尊重的。因為“他們是專責管理這事的”“專責管理”意思是他們常常注意這些事,因為這是他們的責任。神設立他們就是要他們在政府中管理這些事。“這些事”可能是專指收集捐項的事,也可能是指整個執行政府職務的事,因為“他們作神的僕人,要完成神的旨意”,所以人應當順服他們。保羅的這些話當然不是向政府官員講的,而是向教會講的;但照樣也包含著對官員的意義。因為官員是神所設立的,作神的僕人,當然他們在處理政府的事務上,特別有關錢財的處理,必須要按著神的心意行。

   第13章7節“你們要向各人繳付所欠的”,保羅的吩咐是指某督徒在生活中全部的責任,不過在上文中他在講我們對政府守法納稅等責任,所以這裡應該是指我們向政府應盡的義務,我們向一般人應行的要在下面第8至10節才講。不過這裡講人對政府的義務不是單指稅項,也包括尊敬、敬畏等問題。這是眾人向政府所欠的,如同債項一樣,我們有責任去繳付或者說償還,因為此字多半時候應該譯作“償還”;是我們應當盡的本分。

當納稅的,就給他納稅,當繳捐的,就向他繳捐”,關於“捐”“稅”的意義,看前面第六節的注釋,這是基督徒的責任。

   “當敬畏的,就敬畏他;當尊敬的,就尊敬他”“敬畏”一詞與第三節的“懼怕”是同一個字。作惡的人對在上掌權的就要懼怕,因為在上的官員可以刑罰他。而且對一個正直的政府,人不單要懼怕她的刑罰,也應該存有尊敬的心,所以譯作“敬畏”,就算以政府的官員為對象,也適合。“尊敬”和“敬畏”兩者的分別不大,可能只是程度上的分別。人民如果對政府存著敬畏和尊敬的心來過奉公守法的生活,那麼盡公民的責任時,或者繳捐納稅時,就不會存著反抗的心,或者勉強的去作了。對政府沒有尊敬或敬畏的心,可能是今天很多社會混亂的一部分原因。

 

相關經文

彼得前書

2:12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或譯:眷顧)的日子歸榮耀給上帝。
2:13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2:14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
2:15因為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

馬可福音

12:13 22:15-22 20:19-26
後來,他們打發幾個法利賽人和幾個希律黨的人到耶穌那裏,要就他的話陷害他。
12:14
他們來了,就對他說:「夫子,我們知道你是誠實的,甚麼人你都不徇情面;因為你不看人的外貌,乃是誠誠實實傳上帝的道。納稅給凱撒可以不可以?
12:15
我們該納不該納?」耶穌知道他們的假意,就對他們說:「你們為甚麼試探我?拿一個銀錢來給我看!」
12:16
他們就拿了來。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凱撒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risti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