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性幻想的自慰可被接納嗎?
資料來源:http://cclw.net/coach/xyxyyd/htm/08.htm
問:
我是一個中三學生,在小學時期已開始自慰。而過了那麼多年,真的很難不去想這些東西。我知道神是不喜歡這些的,我每次犯了罪都會求主寬恕。但實在太多次了,我害怕主不會原諒我了。可是每次自慰,我沒有幻想過其它異性,只是用手自慰,這算不算犯罪?
答:
從來函所見,你已被『自慰』這事困擾,覺得很煩惱,既覺得神不喜歡你這樣作,也覺得自己是犯了罪,所以每次完事後都會求主寬恕,然而因為次數實在太多了,以致在你的心裡恐懼主不會原諒你。但是你又想到自己每次幹那種事的時候,並沒有幻想過其它異性,只是用手自我撫摩身體,那麼,你不禁猜想會不會這種沒有性幻想的自慰是不算為犯罪的呢?
表面上,人若在自我撫摩身體時沒有性幻想,似乎可以不算為犯罪,因為這行為彷似人洗澡時總會以雙手用香皂或淋浴露來撫擦自己全身,包括身體的性器官。那樣,難道我們會說人每次洗澡都是在犯罪嗎?再者,有些嬰孩在幼時會好奇地用手撫弄自己的性器官以獲得興奮的感覺,也有些兒童和少年人因偶然發現當他/她用手撫弄或用身體擠壓自己性器官的某個位置時,會有莫名興奮的感覺(女的有抽蓄性興奮感,而男的則在青春期開始後有陽具勃起及射精的刺激性興奮感),因而經常自覺或不自覺地這樣做,但事實上他/她是沒有任何性幻想的。那樣,由於他/她並沒有任何淫念,我們可以說他們是在犯罪嗎?我相信很多人都會認為以上這些無色淫意識的自慰行為不算為罪。然而我必須提醒你,人並不是可以在犯罪的事情以外任意而行的,我們必須考慮以下的幾方面:
1﹑所行的事對己對人有沒有意義
聖經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33[1])。它的意思是我們應該只做一些有益處(意義)的事,如果我們做某些事可以為自己或別人帶來歡樂,卻沒有什麼益處(意義)的(例如:戲笑性地互揭瘡疤),我們便不應該去做。再者,我們也要考慮有些事如果會帶來受試探危險的,我們也應當不做。例如有人雖然在撫摩身體尋求刺激滿足時可以沒有性幻想,但當他們偶然看到色情的圖像後,很可能在再習慣性地自慰時被那些圖像挑動情欲思想,因而便不再是在沒有性幻想的情況下自慰,那便變為帶著淫念的自穢,是犯罪得罪神,也得罪人了。所以聖經說:「要逃避淫行」(林前6:12-20[2])。我們須知道『逃避』的意思就是不要碰觸它了。
2﹑所行的事會否妨礙人或絆倒人
聖經說:「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33[3])。又說:「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14:13-23[4])。這些經文的意思是如果某些事只對我們自己有益卻是對別人有妨礙的(例如:女性在天氣炎熱時為求個人涼快而衣著過於暴露,便會引誘別人想入非非,犯上淫念罪),我們也不應當去做。
3﹑所行的事會否叫自己墮入沉溺
聖經說:「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6:12下)。它的意思是我們應當在基督裡做個自由人,不受任何事物或習慣所轄制,讓我們的生命全然歸主為聖。當我們被某些事物或習慣所轄制時,我們就成了那事物或習慣的奴隸,例如雖然上網流覽或打遊戲機的內容可以不涉暴力或色情或不雅的成份,但當我們沉溺其中時便會形成惡習,虛耗光陰和精力,荒廢學業或工作,又影響跟親友相處的關係。這樣,我們也應當靠主去戒除這些習慣。
4﹑所行的事會否可以榮耀神的名
聖經說:「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10:31)。它的意思是我們的人生應當要追求榮耀神。如果我們要做一個得蒙主喜悅的人,便要審察自己的言行是否榮耀神。如果某些事物或習慣,雖然原可以不算為有罪,但是如果給別人知道了之後,會叫他們誤會我們是做一些不光明的事,因而叫神的名受他們羞辱的話(例如:出入一些盛名於售賣四級淫濊光碟的商場或閱覽一些人人皆知內容是崇尚聲色犬馬的報刊),我們也應當因著要榮耀神的緣故而放棄那些習慣和不做那些事。事實上,我們的良心和聖靈都會提醒我們,當我們不理會那心中的警愓時,我們與神的關係便會受阻隔,因而失去主同在的平安喜樂。
從以上的經文指引,我相信你應該發現自己已陷於捆綁和試探的危險中,良心也感到不安,所以我鼓勵你應當祈禱仰望主幫助你戒除那與你無益的癖好了。再者,你正值少年階段,須注意聖經對你所說的話:「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提後2:22)。另一方面,我也建議你參閱我們教會網頁的相關文章:「果真自慰不成癖便不算為罪?」及「手淫算不算是罪的一種」。
願主賜恩給你,如果你還有什麼需要幫助之處,歡迎你再聯絡我們。
[1] 林前10:23~33: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24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25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10:26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27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 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28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29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30 我若謝恩而吃,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31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32 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上帝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33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
[2] 林前6:12~20:12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13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上帝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14 並且上帝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15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16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17 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18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19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20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
[3] 林前10:23~33:23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24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25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26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27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 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28 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29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30 我若謝恩而吃,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31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32 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上帝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33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
[4] 羅14:13~33: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14 我憑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15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16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17 因為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8 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上帝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19 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 德行的事。20 不可因食物毀壞上帝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21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22 你有信心,就當在上帝面前守。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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