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設立的機構董事會,能否拿政府法令來對抗教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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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會(含各堂會、中會、總會)設立的基督教機構董事會,是被誰管轄?
教會與政府,哪個是順服的第一優先順位?董事會能否拿政府法令來對抗教會命令?
基督徒是『天上國』的國民,也是『地上國』的國民。基督徒不是反政府者,因為基督徒一樣必須做一個國家的好公民,奉公守法。
但是,我們都必須知道——————『「上帝國」的權柄永遠高於「地上國」』。
因此,當『上帝國』的標準高於『地上國』時,我們必須『以「上帝國」的標準為標準』(如:地上國的離婚條件);當地上國命令抵觸上帝國時,我們必須順服上帝國的命令(如:地上國禁止信耶穌);當上帝國治理與地上國無涉時,我們必須順服上帝國權柄(如:教會禁止犯罪者守聖餐)。
當然,教會並不全然等同於上帝國,因為,教會很多時候,是非常敗壞,嚴重違反聖經的。
然而,非關絕對真理部分,我們就必須順服教會權柄。
不能接受時,就必須按照體制來處理,否則就該自行離開教會,不得大鬧。
當今的基督教機構,有好幾類。
有些,是創始人『自己去募款設立的』,不受任何宗派管轄;有些,是『宗派自己設立的』』,受宗派管轄。
今天,我們要來探討的,就是這種『宗派設立』的機構。
以長老會為例,長老會設立的機構,常常有『董事會(或其他名稱)』。
裡面的董事,是由長老會所任命。
不管是各『堂會』所任命,還是由『中會』任命,還是由『大會』任命,或是由『總會』任命,重點都一樣,這些董事,『是在教會管轄下,執行管理任務』。
這些董事,當然必須奉公守法,遵守國家法律,好比:不能貪污、不能對員工性騷擾、、、。
但是,當教會決定對董事不予續聘時,董事是否可以拿政府的法律出來抵擋教會命令?
當教會決定更換院長時,董事會是否可以拿政府的法律出來抵擋教會命令?
長老會總會轄下教會機構的董事就任之前,幾乎都必須先簽下『切結書』及『辭職書』,表明自己:
1. 願意遵守長老會的『教會法規、各種規定、以及總會的決議』。
2. 總會決定更替或免職時,絕無異議。
3. 假使不能順服時,願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這樣的規定與做法,是合聖經的!
因為,這些機構,並非由董事自己設立,而是由教會設立。
機構的董事,不過是『管理者』,不是『擁有者』。
擁有者是教會,不是董事。
『董事不過是受委託進行管理罷了,並沒有實際所有權』。
假使董事個人意見與教會當局相反時,可以:
1. 在會議中據理力爭
2. 循體制層層上報,請求處理
3. 辭職
上述的『切結書』與『辭職書』,不過是這觀念與精神的文書化而已,並無特別之處。
然而,長老會的機構董事會,竟然一大堆都發生「抗命」現象!
自行決定稱王,不理總會命令,然後以神之名神功護體,宣稱自己順服上帝,然後『搬出政府法令』來對抗總會。
這是在幹什麼?
無恥到這種程度?
大家可知道,這些董事裡面,一大堆是牧師與長老。
問題是,這樣的行為,當什麼牧師!當什麼長老!做什麼榜樣呢?
『自己簽的切決書』都可以撕毀不認帳?
那當初何必就任?
還是認為教會裡一切文件與誓約都不過是假的,都不需遵守?
或是認為即使在上帝面前誓約了,撕毀也沒關係?
覺得總會人事命令不當,會議力勸無效?
然後呢?
就可以搬出政府來神功護體,搬出上帝來神功護體,據地稱王了?
想東想西『去政府法規裡找護身符、鑽法律漏洞來對抗總會,以便繼續當董事?』
難不成以後要和美國一樣,發生教會信徒犯姦淫屢勸不聽,之後被教會開除會籍,結果會友不爽,就一狀把教會告上法院,要求教會不能開除?
否則,教會事務,竟然去找政府法令來解決?
*沒讀過聖經嗎?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林前6:1-6)。
教會『內部』的人事爭執,怎能去搬出政府法律來呢?怎能去訴諸政府法院呢?
明明就該在教會內部解決的事,竟然敢去政府法院處理,這是什麼信仰?
對聖經無知到這種程度,當什麼牧師與長老呢?
更可怕的是,竟然明知循教會體制自己這方會失敗,然後為維持董事職位,不惜去政府法律找護身符,這種神功護體的情形,要如何面對上帝呢?
宣稱順服上帝不順服人、宣稱總會人事命令不合聖經,然後就可以不理總會命令,繼續當董事?
是的,我們永遠都必須優先順服神而不是順服人,但請別忘了,『上帝的統治是有秩序與權柄的,不是天下大亂的!』
*參考經文
林前14:33 因為上帝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
林前14:40 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
帖前5:14 我們又勸弟兄們,要警戒不守規矩的人,勉勵灰心的人,扶助軟弱的人,也要向眾人忍耐。
帖後3:6 弟兄們,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
帖後3:7 你們自己原知道應當怎樣效法我們。因為我們在你們中間,未嘗不按規矩而行。
帖後3:11 因我們聽說,在你們中間有人不按規矩而行,甚麼工都不做,反倒專管閒事。
提後2:5 人若在場上比武,非按規矩,就不能得冠冕。
並且,真的是順服上帝嗎?還是為自己私心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
上帝國度,不是永遠非得誰來當不可!
這句話,對每一個牧師、長老、院長、董事、事工執行者,全部都適用!
成功不必在我,事工不是非我不可!
總會揀選我,我願意犧牲奉獻,一切為上帝,絕不為個人名位;總會不再任命我,我也依然願意順服,一切依然為上帝,依然絕不為個人名位。
別的教派,不懂『唯獨榮耀上帝』的觀念,所以人事問題亂七八糟,那也就算了。
長老會這麼看重『唯獨榮耀上帝』的教派,竟然可以發生一大堆機構董事會人事問題,而且屢屢上報,羞辱主名到極點,這是什麼信仰,竟讓自己敢這樣羞辱主名而毫不知恥?
弟兄姊妹們!
這不是只會發生在長老會身上而已,而是所有教會設立的機構都可能發生的事。
並且,我講的原則,『不管是董事會、院長、負責人、、、,其實通通都適用,因為觀念是相通的』。
人心的惡,當面臨名望、權位、金錢的誘惑時,常常會被誘發出來,而且更可怕的是,很多人會不擇手段為自己心中的惡,以神之名來神功護體。
有本事,董事就自己辭職,自己去設立一個新機構!
自己去募款,自己去制定規則,自己去管理!
自己設立的,不需受教會管轄,可以自己作主。
問題是,為何不敢這樣做呢?
沒本事?很困難?鳩佔鵲巢比較快?
否則,繼續以神之名神功護體給我看啊!
這麼重要的事工與理念,既然上級不同意,但又自認為是上帝指示的,那麼,既然領受使命,那就辭職出來,自己去創設一個新的嘛!
我們部落格,就是這樣設立的!
我不認同某些網站的管理規則與管理模式,而我又認為自己領受使命,那就自己創設,自己制定規定,自己辛苦經營。
為什麼你們這些董事們,面到辭職然後去設一個新機構的事,就閉口不言了呢?
真是上帝帶領的,上帝就會養育與照顧,這就是信心,不是嗎?
要在我面前以神之名神功護體?
不要笑死我了!
當大家都是白癡嗎?
很多教會機構初設之時,要錢沒錢、要人沒人,真的是披荊斬棘,艱辛無比。
那時,很多人對這類機構的董事與權柄一職,幾乎都是避之唯恐不及。
有趣的是,一旦機構壯大了,有錢了,這時,奇得很,「一心為主做聖工」的人,就拚命跑出來了:
想盡各種辦法去拉關係、拚命去推銷自己並拉票、想盡辦法去爭取當董事、、、。
唉!騙誰呢?
當我這個從小就在長老會長大的成人會員,是個眼睛瞎掉的白癡嗎?
當我看不出那種『一心為私利』,然後大膽以神之名神功護體的邪惡嗎?
弟兄姊妹們!
遇到這類『搬出政府法令』來對抗總會的董事會,請我們一定要抵制與譴責!
我不是說總會的人事命令一定正確,我也不是說總會在絕對真理就不會犯錯,請不要誤解!
但是,聖經裡『順服權柄』的教會秩序命令,我們都必須遵守!
不管是當董事,還是當長老,或是一般會友,觀念是一樣的:
1. 對教會處理有意見,請於教會會議中提出。
2. 該層級無法處理時,請依循體制層層上報處理。
3. 不願順服,就請離職。
願上帝幫助我們,不要做個以神之名神功護體,羞辱上帝名號的人
小小羊
感謝小小羊兄的分享!
許多教會的長執都是「胸懷大志」,想要「幹一番大事業」
用那樣的心態爭取長執這「服事」的「大位」
不過,就如小小羊兄所言
『上帝沒有非得用誰不可!』
更糟的是,許多現任長執忽略小小羊兄常常提醒我們的 負有教導職責的,未來要受更重的審判!
很少看到有人被選為長執時,有戰戰兢兢的神態,不是得意洋洋,就是一副「怎麼是我」的喪氣樣,被主所用,莫大榮耀、更是莫大責任!
願上帝幫助我們!
Posted by Denver at 2011年10月19日 00:14
小小羊平安:
關於教會法規有兩點想請教一下︰
一﹑倘若『教會法規』與『聖經規定』有所出入時是否意味無效?
例如長執資格以提摩太前書三章所列,但法規上對考核的部分似乎很弱,代議制度下似乎是人人可選?(很抱歉目前手邊沒有『教會法規』,此部分是由家人方面得來的訊息)
二﹑『法規』不與『聖經』牴觸時,教會辦事卻不照法規,這樣可以嗎?
例如會員資格認定,和會出席人數,幹部候選人有明顯道德瑕疵卻不剔除資格等
說實在,當今台灣新教各宗派,法規最詳盡的宗派,卻常有此等事情發生,這些羞辱主名的惡行並非空穴來風,小小羊您知道我原屬宗派,我在此便不明講了,實在令人心疼,『玩弄法規』的程度根本就是『法利賽人』的程度了,求主憐憫。
Posted by 主榮 at 2011年10月19日 18:07
今天看到另一則消息,似乎與小小羊所提的例子完全相反,當異教人士以政府公權力入侵教會時我們該如何面對?
首例「宗教歧視」開罰 道明外僑學校被罰6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20/tod...
雖然以這個事件來說,道明本身也有理虧之處,或許也是有拿教會法規神功護體的嫌疑,但因小小羊您在文中所提是教會內部以政府法令鬥爭,此例是與異教徒的爭論,故希望能釐清一些問題。
以下大概分成幾個方面:
1.政府法令積極壓迫教會:積極以壓迫教會為目的,例如沒有宗教自由的國家。
2.政府法令消極壓迫教會:政府法令目的並非針對教會,卻被人用以對付教會,例如道明的例子。
很抱歉最近腦袋比較緊繃,比較理不清頭緒,問題中之缺失,敬請原諒。
Posted by 主榮 at 2011年10月20日 09:32
1.倘若教會法規與聖經規定有所出入時是否意味無效? 例如長執資格以提摩太前書三章所列,、、、。
答:
重點是『什麼東西無效』?
讓我們來想一個問題好了:
納粹德國、極權國家,很多東西違反聖經,所以是否表示他們的法律規定與國家治理,基督徒可以全部不用遵守、視之為無效嗎?
當然不行!
有些東西,我們依然要遵守,好比政府規定紅燈停、不能謀殺、、、基督徒當然要遵守。
有些東西,我們可以消極抵制,好比政府規定人民要主動舉報猶太人,基督徒當然可以消極抵制。
有些東西,我們當然可以不予理會,好比政府規定不能信耶穌。
教會法規對於候選人資格過於寬鬆:
1.我們自己投票時,拒絕選出不合適的人
2.至於被選出的人,他們錯誤的教導,我們不用聽。但是他們對教會的管理權,是合法的,我們依然不能宣稱對方無效。
3.可以循教會體制,由小會、中會、總會處理。
4.不爽的話,可以離開教會,但不能在教會大鬧。
本人對很多牧師、長老、執事,都非常不滿意。
因為,亂七八糟的一大堆。
但是,本人絕對尊重教會體制,絕不會說對方無效。
這和社會上的政治選舉相同,除非對方有賄選或違法事實,否則不管你覺得對當多爛、多不適任也一樣,選上就是選上了,我們不能說對方無效。
2.法規不與聖經牴觸時,教會辦事卻不照法規,這樣可以嗎?
例如會員資格認定,和會出席人數,幹部候選人有明顯道德瑕疵卻不剔除資格等
答:
觀念同上。
只是可以在選舉前與選舉時比較強烈要求教會照法規,否則層層上報。
其實,很多教會,不過是『玩弄法規』而已。
在社會上,『官字兩張口』,只是用法律來『整肅異己、圖利自己』罷了。
教會?常常也不惶多讓。
我們不能對邪惡無知,但也不能參與邪惡。
真正的基督精兵,是深知世界邪惡,也活在邪惡的世界裡,但卻出淤泥而不染,保守己心的純正。
並且,繼續用純淨的心,善用智慧來處理複雜的問題。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10月20日 10:02
關於道明的事件,我對來龍去脈沒深入瞭解,沒辦法做過多評論。
我只能說,很多時候,『徵人』的階段就必須慎選。
徵人的時候不夠謹慎,就容易引狼入室,日後就很難解決。
各種規定在徵人的合約階段,就必須講清楚。
事情的處理,要有智慧,不要草率。
很多東西,是可以遵照法律規定,又可以符合我們信仰的。
當今很多基督徒,對於『智慧』已經輕忽到令我震驚的程度。
基督徒當然要遵守法律規定,但是,在法律裡面,還有很多可以智慧行事的空間。
道明的處理,我並不認同。
因為,太過粗糙了。
我不認為這是智慧的處理。
Posted by 小小羊 at 2011年10月20日 10:30
「真正的基督精兵,是深知世界邪惡,也活在邪惡的世界裡,但卻出淤泥而不染,保守己心的純正。並且,繼續用純淨的心,善用智慧來處理複雜的問題。」
非常阿門!
Posted by 安洙 at 2011年10月20日 18:57
謝謝小小羊指教,願我們在這邪惡的世界仍能靠主站立的穩,阿們!
Posted by 主榮 at 2011年10月20日 22:09
*參考經文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13:4 因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13: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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