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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8 週二 201316:56
  • 人結婚,財產結不結婚

人結婚,財產結不結婚
   結婚前,有比挑婚紗更重要的事;結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財產權益。你和另一半討論過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嗎?怎樣保障自己的財產?
   「我們結婚吧!」當一對情侶決定牽手一生,長輩開始忙著合八字、挑吉日,小倆口忙著挑婚紗、婚戒、安排蜜月旅行,很少有人會想到「殺風景」的問題:人結婚,財產結不結婚?結婚後,我的財產還是我的嗎?
   「結婚很浪漫,但也應該是理性的行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也是律師的尤美女提醒,夫妻恩愛時當然用不著法律,但誰保證自己一生幸福美滿呢?「在恩愛時就應該知己知彼,了解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保障自己,否則事到臨頭想補救,常常為時已晚」。
   很多人認為,夫妻談錢、算帳太傷感情,但在漫漫婚姻路上,錢卻常是引發角的導火線。婦女新知基金會自民國83年開辦「民法諮詢熱線」以來,離婚、夫妻財產問題就一直高居民眾詢問的前兩名。很多人在離婚或分居時,才警覺「我的財產呢?以後的生活怎麼辦?」
   「夫妻早點思考、溝通財產問題,了解法律規定,可以避免以後的紛爭」,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說:
Q1:結婚後,夫妻財產也自動「結婚」嗎?有別的制度嗎?
   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訂,規定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三種。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說,很多人誤以為結婚就代表財產從此合而為一、不分你我,其實並非如此。
   以台灣絕大多數夫婦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來說,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可以自由處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車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票、房子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
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各自擁有,但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度時,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例如陳氏夫婦要離婚,陳先生全部的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而陳太太剩50萬,則陳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萬([100-50]÷2=25)。如果陳先生的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50萬,而太太有50萬,那麼陳太太不必負擔丈夫的債務,陳先生的財產以零計算,只能向太太要求25萬([50-0]÷2=25)。
   而「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或配偶過世,雙方財產依然井水不犯河水,財產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對方的財產。
Q2: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比較好?該怎麼選擇?
   尤美女律師認為,三種制度沒有好壞的分別,「了解法律的內容、權利義務,跟你的另一半討論,選擇最適合你們的」,她建議。
她舉出幾種適合「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供參考:
1.夫妻經濟獨立,只想當對方精神上的伴侶,不想有財務上的牽扯;
2.伴侶對家庭沒有多大貢獻,離婚或自己去世時不想讓他分配剩餘財產;
3.另一半資金流動大、從事高風險投資、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對方去辦分別財產,以免可能影響自己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如轉移資產給外遇對象)、破產、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等,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田庭芳認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對夫妻雙方都算公平,因此即使沒有特別去辦分別或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已對雙方都有保障。
Q3:法律對家庭主婦(主夫)的財產有什麼保障?
   家庭主婦、主夫操持家務,辛苦卻沒有收入,往往得向另一半伸手要錢。現在民法親屬編增加了「自由處分金」的規定: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開銷以外,協議一定的金額,給先生或太太自由處分,單薪或雙薪家庭都適用。
   例如張太太是家庭主婦,她可以跟先生協議,每個月除了家用以外,再給她1萬元自由使用,她想花掉、存起來、孝敬父母都可以自己決定。
   尤美女指出,「自由處分金」一方面是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讓雙方都能經濟獨立,進而人格獨立、平等。
   至於「自由處分金」多寡,夫妻可以自行協議、量力而為。「當然不用把家事一樣一樣算錢,否則就淪為僱傭關係了」,尤美女說。
   不過,她還是鼓勵夫妻雙方都有工作、收入,「畢竟自己賺的錢最可靠,比期待另一半給你有保障」。
   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見Q1)也可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好處是對方賺的,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點是債務也要共同負擔,例如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賣。尤美女提醒,假設配偶財產少、債務多,用「共同財產制」不一定有保障。
Q4:家庭生活費用應該怎麼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負擔,兩人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參與或其他情事分擔。例如王先生的收入多,可以出60%的生活費,王太太收入少,就負擔40%;若王太太是家庭主婦,則王先生應負擔全部實際生活費支出,王太太則負擔家務。
   理財作家夏韻芬建議用「共同戶頭」的概念支出家庭生活費:夫妻協調好數字,每月各自提撥到一固定戶頭,所有的生活費、貸款、子女教育、孝敬父母、紅白帖等共同開銷,全由這個戶頭支出,夫妻可以輪流記帳。
   至於提撥到固定帳戶後剩下的錢,夏韻芬認為可以自由處理,「這等於把私房錢去污名化,每個人都有一些夢想,正好可以用這筆錢完成,又不影響家庭經濟。」
Q5:我有義務替配偶還債嗎?
   除了「共同財產制」外,夫妻的債務各自負擔,夫債不用妻還,妻債夫也不用還,債權人也不可查封拍賣配偶的不動產。但地下錢莊、討債公司卻往往向債務人的配偶要債,這是違法的。
   但須注意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當連帶保證人),萬一將來配偶還不出錢,銀行就會依連帶保證的規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償還債務,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銀行查封拍賣還債。
   而且連帶保證人的償債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消滅。尤美女律師建議,當保人前要考慮清楚風險,離婚時一定要要求換保人(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否則如果前夫、前妻沒繳貸款,保人還是有償債責任。
Q6:怎麼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用書面訂立契約(列出目前財產),一起到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登記,並登報公告,如果搬家到非原來登記法院管轄的地方,則須至新管轄法院補登記。若改用其他財產制度,也必須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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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婚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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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5 週六 201319:14
  • 政教合一與政教分離的發展史

政教合一與政教分離的發展史
   在初期教會時期,羅馬帝國逼迫基督教,羅馬帝國將基督教視為猶太教內的分支(徒18.15),未加以理會,採取容忍的態度。漸漸地,當國家要加強國民的效忠,以鞏固國勢,基督教成為被打擊的宗教之一,因為她被認為誤導人民於迷信,有顛覆政府之嫌。一世紀末至四世紀初,教會與國家常處於緊張的關係中。基督教的迅速發展,對國家而言,這影響國家鼓吹多元化(pluralistic)的宗教政策,況且,基督教沒有偶像的膜拜,被視為無神主義信仰,國家必須予以壓制。
   羅馬帝國聯合基督教,於313年君士坦丁(Constantine the Great,288-337)改信基督教,使國家與教會關係融和。本來是兩個不同的領域逐漸連合,彼此互利,且被認為有共同目標。宗教統一可以達到政治上的統一,而宗教也可借政治的力量去發展,如君士坦丁鼓勵百姓接受基督教信仰,史無前例惠賜教會各樣好處,包括支助聖經的印製,建築座堂教會,將部份稅收撥作教會慈惠,甚至灌注基督教精神於一些羅馬法律中,如保護孤兒、奴隸等。在調停東方教會處理異端亞流主義之爭論中,君士坦丁親自召開「尼西亞會議」,將政治介入宗教事務中。日後教會處理內部問題時,會拉攏皇帝協助一把,國家與教會之間的界線就開始模糊。
   「政教合一」的發展至八世紀末查理曼(Charlemagne)邁向另一個高峰。查理曼用武力統一西歐各族,並迫使各民族信奉基督教,於是每個國民都是教會的一員,屬於神聖的羅馬帝國,也是基督教皇國。「政教合一」將兩個不同領域連合,出現了兩個權力的張力:主教與皇帝對政治領袖之衝突,是免不了的。上述提及政治領袖介入教會事務,在歷史進程中,也可見到宗教領袖介入政治中,握有政治力量(因為所有百姓都是教友)。
   如1027羅馬教宗(教皇)貴格利七世(1073-85)取消羅馬皇帝享利四世(Henry IV)之教籍,宣稱擁有地上之權柄;教宗依諾森三世(1198-1216)主張政教均由教宗統治;1300波尼法修八世(1294-1303)更主張教皇無上權柄,擁有屬靈與地上的「兩劍」。「政教合一」的基礎與條件,「政教合一」的建立與君士坦丁改信基督教有密切的關係,屬靈與屬世兩個不同領域重疊。政治與教會沒有實質的分別,彼此借助達到目的,而目的也相仿,自己的權力擴張與鞏固。
   至中世紀,教皇的管轄區因著虔誠的諸侯,貴族奉獻而擴大。當代的封建制度助長教皇的操縱權,教會政治力量在於地域的控制與影響。她有物質的條件,也擁有屬靈的力量,甚至可以說教會就是國家(the church was the state),因為教會本身擁有有效的行政組織,法律,法庭,知識的控制權等(羅13.1-7)。政教合一的神學理據,在封建的時代,政治領袖接納教會的主張與仲裁。改教時期教會與政府的關係已經開始有改變,教會的政治勢力減退,即使開頭借助地方的政治力量抗衡中央教宗的無上威權的改革宗人士,在神學上仍建立在君士坦丁的道統去處理政教問題。
   馬丁路德與加爾文的看法:1.馬丁路德與加爾文均承認政權乃源自神,政府是神所設立的,正如教會一樣(羅13.1)。2.權力的分佈:(1)馬丁路德認為神設立救恩給教會,而法律(law)則是屬政府的,信徒在兩個範疇中生活要負上責任,順從。如果政府在治理上出現問題,信徒也要順從,不可抗爭,不可以惡報惡,神自有裁決(箴2.22;羅12.17;帖前5.15;彼前3.9)。(2)慈運理,加爾文則認為政府對教會的權柄是基於神,是有限度的,所以若出現問題,公義的抗爭是可以的(彌6.8)。
   教會的「政教分離」,歷史發展︰1.反對政教合一的最早的為「多納徒主義」,認為政府屬邪靈世界的,其後十六世紀「重洗派(Anabaptists)」,主張曾經嬰兒洗禮的成人須重洗,有之類似主張。2.自十一世紀起,西歐的諸侯封建制度崩潰,教會的政治力量也逐漸削減。法蘭西經百年戰爭(1337-1453)而趨統一,稍後英國也建立了自己的統一勢力,原本羅馬教會在兩個主要天主教國家,所擁有的地土被政府一一收回。
   國家與教會「政教分離」,18世紀「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唯理主義」與「自然神論」抬頭。國家與教會關係有新的詮釋,以前政權被視為源於上帝,現下卻是來自民眾的「民主主義」,民眾賦與政府權力,決定政治機體,選舉政治領袖;而教會是為宗教目的自願組成,是後君士坦丁時期(Post-Constantinian Era)的理念。國家與教會不可混為一談,政權毋須教會認可,而教會只專注其屬靈的領域上,彼此背道而馳。
1.接納、順從政府:
(1)政府是神的用人,擁有神賜與治理的權柄。羅13.1-2;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4-5節;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2)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太22.21;羅13.7)。
(3)順服一切制度與君王(彼前2.13-14)。
2.效忠問題:
(1)對政治負面的評價,來11.16;他們卻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所以神被稱為他們的神,並不以為恥,因為他已經給他們預備了一座城。
(2)天國子民的身分為重。腓3.20;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並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穌基督從天上降臨(來11.15-16)。
(3)天上與地上國民之效忠處理。徒5.29;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3.極端相反態度的製衡:
(1)在基督徒有生存之空間的時候,對政府友善的態度,如保羅,彼得的教導是在基督教可以發展的羅馬時代(提前2.1-2)。
(2)敵意的態度出現於教會在社會、政治的壓制下,見啟示錄。
(3)聖經沒明言接受那種政治、經濟、社會之制度,也沒有聲稱那種政權才合法。聖經在不同背景下揭示一些基本態度,讓我們明白政權可以,在不同的人手中出現不同的治績,對其子民有不同的影響,而我們在友善與敵意之間要採取合宜的態度,以致不會背棄真理與信仰。
   政教合一或「政教分離」?從歷史來看,政教的關係隨著時勢與條件而發展,政教的合一給我們認識教會在跨越短暫與永恆的領域上,有不少腐化黑暗的問題,如主教弄權謀私,專橫霸道,真理不清晰。可是,「政教分離」非出於教會的自願,教會在「民主意識」與「自由主義」的抬頭下退到屬靈的領域上,其聲音在社會之多元化下顯得弱小。政教分離是今天教會的處境,也是今天
4.教會處理政教問題之立場︰
(1)教會的專注乃在屬靈的領域上。
(2)屬靈的事(信仰真理層面的)教會有自主權,不由外人或政府介入。林前6.1-2;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
(3)教會的最終效忠對象乃是神,這點在,徒5.29;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已清楚申明。
5.政治參予問題:
(1)政教分離並非表示教會關上自己門,對世界與鄰舍漠不關心,教會處身社會,其見証包括愛鄰舍(路10.27)。
(2)政治的定義可廣可狹,狹者包括民生事情,廣者包括整個社群之制度與規則。對社會關懷是基督徒生活的責任;有基督徒參政是好的,不過,教會在參予上,需要智慧、謹慎。
結論︰
   羅馬帝國對基督教本來不在意,但是隨著人數增加,羅馬帝國也發現基督教與猶太教有不同,因而開始逼迫教會。一直到君士坦丁宣告基督教是羅馬帝國的國教以後,漸漸走向政教合一,又有天主教勢力漸大以後也是強調政教合一。宗教改革以後以及18世紀「啟蒙運動的開始」,國家與教會關係有新的詮釋,以前政權被視為源於上帝,現下卻是來自民眾「民主主義」,民眾賦與政府權力,於是國家與教會漸漸採納於政教分離,國家專注政治而教會關心屬靈的事情。該撒之物歸給該撒,上帝之物歸給上帝(路2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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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基督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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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4 週三 201300:20
  • 政教合一與政教分離的發展史

政教合一與政教分離的發展史
   在初期教會時期,羅馬帝國逼迫基督教,羅馬帝國將基督教視為猶太教內的分支(徒18.15),未加以理會,採取容忍的態度。漸漸地,當國家要加強國民的效忠,以鞏固國勢,基督教成為被打擊的宗教之一,因為她被認為導人民於迷信,有顛覆政府之嫌。一世紀末至四世紀初,教會與國家常處於緊張的關係中。基督教的迅速發展,對國家而言,這影響國家鼓吹多元化(pluralistic)的宗教政策,況且,基督教沒有偶像的膜拜,被視為無神主義信仰,國家必須予以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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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信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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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5 週三 201715:54
  • 不可用上帝對我說,來代替聖經這樣說。



不可用上帝對我說,來代替聖經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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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引導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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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5 週二 201616:27
  • 聖靈專題系列【一】聖靈的位格、【二】聖靈從何處來?20161120愛美村



聖靈專題系列【一】聖靈的位格、【二】聖靈從何處來?20161120愛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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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聖靈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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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4 週五 201618:12
  • 10種方式毀了一場講道



10種方式毀了一場講道
參考資料:http://chinese.christianpost.com/article/10種方式會毀壞一場講道-1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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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牧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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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8 週四 201616:43
  • 這9種人,擦肩即可,深交不得!



(圖片翻攝自網路)
這9種人,擦肩即可,無需深交!(也提醒自己,別成為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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